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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大悟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259 字体:[ ]


各预算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深化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依法按照省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本通知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采购人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政府采购活动结果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二、切实履行相关主体责任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方案应包含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争议处理等事项。

(二)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委托代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代理机构和具有资质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

(三)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的,应当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内容、标准、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采购人应当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后书面确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不因委托履约验收工作而转移或免除。

(四)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验收意见真实有效;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纠纷,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五)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要求,积极配合采购人、第三方机构做好验收工作,及时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履约验收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采购人履行验收义务。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监管;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管时,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一)成立验收小组。对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内控制度规定,在供应商履约完成时即进行验收。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负责组织三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明确负责人,参与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负责人。大型或复杂、涉及民生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派监督人员对履约验收工作实施监督。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或依法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检测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工作。采购人验收能力不足的也可全面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实际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明确相关验收指标是否符合履约要求。具体验收方式要根据项目特点做好分类设置,避免“一刀切”。对于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对于要求派出人员的服务项目,要结合考勤记录、薪酬支付等证明材料严格落实验收工作,杜绝出现虚岗空饷的恶劣情形;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三)履约验收依据。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四)验收方法。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当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看有无与样品外观不符的情况。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参数、规格型号一一进行核对,检测是否降低配置标准、有无以次充好的情况。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应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其运行状况。服务类采购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事中、事后定期核实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五)出具验收书。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根据验收方案制作,并经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分段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附上相应资料。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采购人全面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的,受托方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依法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其复印件一并作为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自收到供应商的发票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资金。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支付采购资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相应的采购资金。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支付采购资金,因延期支付采购资金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但合理比例的预付款除外:

1.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2.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3.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

4.合同履行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立补充合同进行追加的部分。

(七)资料备案与归档。合同履约验收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八)规范验收文本。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和验收流程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中标(成交)供应商需填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申请书》(详见附件1),采购人需填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书》(详见附件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方案》(详见附件3)、《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报告》(详见附件4),验收活动后由采购人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以供社会进行监督。供应商如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及时反馈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依法依规对供应商违法失信等行为严肃处理。

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监督检查

(一)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合同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检查,积极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履约验收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履约不到位,验收走过场的,要督促整改到位,真正把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跟踪督导政府采购各主体积极开展验收,主动参与实地检查工作,指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对检查情况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并进行通报。


 


                                 大悟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