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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朱宗涛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94 字体:[ ]

按照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的相关要求,现将朱宗涛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水果店内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024300802,报告显示该店销售的广西砂糖橘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2024年3月1日,经分管领导审批,进行立案调查。

(二)核查处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经本局集体讨论,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伍佰肆拾叁元肆角伍分(6543.45)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产品不合格原因非人为导致,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可以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风险控制情况

此批抽检不合格砂糖橘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在孝感市首衡水果批发市场天葡果品商行进购的,共购进50件,共1965斤,单价2.5元/斤,售价10元3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当事人自知晓了检验结果后,进行了一系列整改,下架了该供货方的所有产品。


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