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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悟县新城佰尚优选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50 字体:[ ]

按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要求,现将大悟县新城佰尚优选超市销售“程家贵蚕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核查处置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悟县新城佰尚优选超市销售的“程家贵蚕豆”2024年6月8日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反馈结果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伍元(¥145.00)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肆拾伍元(¥10145)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程家贵蚕豆酸价(以脂肪计)(KOH)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由于厂家使用的食用油储存条件不当造成的。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3、收到报告时现场张贴该批次召回公告消除风险。

四、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2024318480检验报告时,已销售29袋,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程家贵蚕豆”同类产品下架,后续未进行销售,本局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依法制定召回计划和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