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要求,现将大悟县洁源纯净水厂生产销售的“饮用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核查处置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悟县洁源纯净水厂销售的“饮用纯净水”2024年8月8日经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反馈结果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综合考量,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壹拾陆元(¥2016.00)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壹贰仟零拾陆元(¥12016.00)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由于消毒剂配比不当,浓度过低以及生产过程中水桶清洗不到位造成,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2.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对消毒剂配比进行调整,严格落实水桶清洗,严把生产质量关,加强生产管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3、收到报告时现场张贴该批次召回公告消除风险。
四、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F23CTXK20056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饮用纯净水”,后续自检合格才销售,本局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依法制定召回计划和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