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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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40200/2024-0110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单位: 大悟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11-22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悟政规〔2024〕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大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177 字体:[ ]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24年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大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升竣工结(决)算监督效率,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情况及竣工结(决)算审计适用于本办法。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情况及竣工结(决)算的审计监督,根据本办法审计分工的规定,直接负责有关项目的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对重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调查。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评审,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直接负责有关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的评审,以及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组织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审核,并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流程完成竣工结(决)算审核。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按规定报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会同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项目审批部门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时,应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

县发改、住建、水利、交通等项目管理单位应为审计机关、财政部门预留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端口,以利于适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为及时开展竣工结(决)算监督创造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评审为由拖延支付或拒付。质保期满后依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结清尾款。

第二章  审计监督权限和内容

第六条  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及时向县审计机关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分工如下:

(一)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县人民政府指令县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由县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

(二)概算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三)概算投资额不足4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

(四)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范围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由县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县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未经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审计机关、县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研、环评、规划、勘察、设计、图纸审查、代建、招标(政府采购)代理、工程监理等服务费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在竣工决算审计、评审时实施审计、评审,亦可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进行审计、评审。

第九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县审计机关可以结合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有关专项审计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情况及竣工结(决)算应当审计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是否按照规划审批的内容和条件组织建设等;

(二)投资决策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等;

(三)结(决)算情况,包括合同计价条款、项目进度款支付和办理结算是否符合工程计量、计价的法律法规,工程款计量计价的依据是否真实、充分等;

(四)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五)建设财务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概算,概算调整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拨付手续是否完备等;

(六)招标投标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情况,重点围绕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七)质量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人员配置、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检验检测设备是否齐全,检验检测程序是否到位,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八)材料设备管理情况,包括采购的价格、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购买设备、物资和材料的价格是否合理等;

(九)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情况,包括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和房屋征收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等;

(十)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是否同步和有效,是否严格执行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等;

(十一)投资绩效情况,包括项目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经营),资金使用是否得当,是否达到政策目标,满足社会需求;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应当围绕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的重大管理漏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投资管理体制机制缺陷,以及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存在的重大问题展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章  组织竣工结(决)算审计及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到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十二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核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机关使用第三方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完成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后,县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和资料的审计。

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县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限的,应报县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纸质、影像及电子版):

(一)批复的概算、预算;

(二)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始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三)完整的过程结算资料及审核结论;

(四)经建设单位内审或由中介机构正式出具的工程竣工

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须签字盖章认可);

(五)设计变更、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当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及签证、人工和材料价格、过程结算审核、工程索赔等事项。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事项和资料的审计。

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限的,应报县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三)项目资金来源、运用、结存等财务资料;

(四)与项目竣工决算相关的其他资料。

竣工决算审计应当重点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使用、投资绩效评估情况等事项。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是指县审计机关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周期或者建设节点实施的一种分阶段审计方式。

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确定各阶段的跟踪审计重点,可以按建设节点事项划分审计阶段,也可以按时间节点划分审计阶段。

县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可以出具分阶段的审计报告,也可留待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时一并出具跟踪审计总报告。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县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决)算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对象应当依法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县财政部门依法出具的投资评审意见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批复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审核后的结(决)算价款审计后,发现:

(一)多计率在5%以内的,评价为“投资控制良好”;

(二)多计率在5%-10%以内的,评价为“投资控制一般”,由审计机关提请县政府办公室督办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三)多计率在10%-20%以内的,评价为“投资控制较差”;

(四)多计率在20%以上的,评价为“投资严重失控”;

(五)出现第(三)、(四)中情况时,除前述措施外,由审计机关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相关人员移送纪委监委机关查处问责,涉及多计工程价款,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纠正;涉及多付工程价款,责令建设单位追回资金,挽回损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审计机关、县财政部门对审计、评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评审中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评审处理权限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县审计机关、县财政部门在审计、评审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认真分析和审慎评判改革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如实编制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严谨细致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对核减率超出一定比率的审核费的承担作出约定。送审结算价核减率在10%以上的,应通报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减率在20%以上的,应报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审计机关、县财政部门、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审计、评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责:

(一)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违反审计、评审工作纪律要求的;

(三)隐瞒被审计、评审单位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审计、评审结论出现重大漏洞或重大错误的;

(五)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评审报告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县政府此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本办法与上级今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