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国土空间规划重大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与监督,规范大悟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 ”)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规委会是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就全县国土空间规划领域重大事务进行审议和决策的特设机构,其审议和决策成果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重要依据。
第三条 县规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议事决策原则,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促进大悟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规委会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预算。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县规委会设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县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全体副县长担任。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具体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县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协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的评估与划定等工作;
(二)审议全县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和重大课题研究计划;
(三)审议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审议县域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交通、能源、水利、农业、通信、气象、市政、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教育、医疗、体育、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文物保护、旅游、宗教活动场等各类专项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五)审议县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调整方案;
(六)审议县域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七)审议县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八)审议县城区主次干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九)审议县域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等规划条件变更事项,协调解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实施中的各类问题;
(十)审议县域年度土地收储、供应计划;
(十一)审议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成果的制订与更新;
(十二)审议县域土地收购(回)储备、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十三)审议县域土地供应方案(含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和划拨);
(十四)审议县域土地出让、不动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十五)审议县级审批矿业权出让方案;
(十六)研究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措施等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七)研究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文件;
(十八)指导县域使用林地的审核工作;
(十九)指导县域农村村民建房工作;
(二十)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负责县规委会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他各种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审议内容的公示、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四)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工作;
(五)负责提交县规委会研究的议题事前初审;
(六)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县规委会由公务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
第十条 县规委会公务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除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外的公务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按照是否参与全部议题的审议分为席位公务委员和机动公务委员。
席位公务委员由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相关副主任,县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审计、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教育、公安(交警)、住建、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人防、重点项目办、城管、应急、交通、气象、科经、县属国有企业、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机动公务委员由与审议议题相关的属地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涉及人事变动的,公务委员由该单位继任人员直接担任,不另行发文。
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从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相关专家学者和基层社区代表中产生:
(一)爱国敬业,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心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勇于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 在自然资源保护、城乡规划、建筑园林、环境艺术、人文社科、法律咨询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学者或者熟悉本县实际情况的基层社区代表,有较强的的议事能力;
(三)遵守本章程,保证能够参加县规委会的各项会议。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原则进行推选,推选工作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由个人自荐或基层社区、单位进行推荐,经审查筛选产生候选人名单,报县政府同意后正式聘任。
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在一年内无故缺席县规委会会议两次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聘任。
第十三条 县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参加县规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县规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县规委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规委会的章程,义务参与县规委会的活动,执行县规委会的决议;
(二)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履行审议、咨询职责;
(三)不得从事任何有碍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正确决策和施行的活动;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县规委会的声誉。
第十五条 县规委会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因健康原因、赴外地定居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的,由县规委会提出解聘和增补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县规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席位公务委员及与议题相关的机动公务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参会,可特别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顾问参加。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委员数量应不少于县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一)研究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协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的评估与划定等工作;
(二)审议全县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和重大课题研究计划;
(三)审议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审议县域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交通、能源、水利、农业、通信、气象、市政、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教育、医疗、体育、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文物保护、旅游、宗教活动场等各类专项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五)审议县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方案;
(六)审议县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七)审议县域年度土地收储、供应计划;
(八)审议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成果的制订与更新;
(九)研究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文件;
(十)其他需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县规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相关副主任委员召集,席位公务委员及与议题相关的机动公务委员参会。县规委会专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相关副主任委员决定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县规委会专题会议可邀请专家委员、公众委员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
县规委会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一)审议县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二)审议县域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三)审议县城区主次干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四)审议县域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等规划条件变更事项,协调解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实施中的各类问题;
(五)审议县域土地收购(回)储备、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六)审议县域土地供应方案(含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和划拨);
(七)审议县域土地出让、不动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八)审议县级审批的矿业权出让方案;
(九)研究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措施等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指导县域使用林地的审核工作;
(十一)指导县域农村村民建房工作;
(十二)其他需提请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议题可邀请相关委员参加。
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做好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审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审议议题之外的需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研究确定的相关工作;
(三)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 决议;
(四)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县直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向县规委会办公室提交议题,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统一整理报送县规委会相应层级会议召集人审定后纳入会议议题。
按规定应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法定规划等议题,应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至县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需要进行公示的,组织编制单位须同时将公示资料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一并提交县规委会办公室。其他类型的议题应报送简要的情况说明材料、文本、图册及电子版资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县规委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取得同意后可委托相关责任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县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事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在议题开始前主动申请回避,也可以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县规委会会议议题的汇报工作由提交议题的单位负责组织。汇报内容要突出重点、言简意赅。
第二十四条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事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参会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三)会议召集人归纳审议意见;
(四)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议召集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 参会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公开会议资料、审议意见和表决情况。县规委会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将会议资料交县规委会办公室处理。会议资料载明密级的,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县规委会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县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县规委会主任审签。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二十七条 县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阅、咨询,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依法应向社会公布的,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的报送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县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