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河口兰花(小微盆景)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信息来源: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31 浏览次数:38 字体:[ ]

县委统战部、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投公司、国家金融监管局大悟县监管支局、河口镇:

现将《河口兰花(小微盆景)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1月26日(星期日)下午17:00前,将意见和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汇总。

联系人:杨丽丽,邮  箱:1641820402@qq.com。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河口兰花(小微盆景)产业园高质量发展

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大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7日)

为了加快推进河口兰花(小微盆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发展壮大,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依据《大悟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悟政发〔2022〕11号)、《关于完善〈大悟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悟农组发〔2023〕6号)等文件扶持政策,特制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一、总体目标

利用两年左右时间,推动全县兰花(小微盆景)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24年新建产业园50亩以上,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2025年规模发展到150亩以上,力争举办2025年省级兰花(小微盆景)展,形成集育种、种植、销售于一体的特色、规模、高效产业园。

二、资金保障

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县农业产业奖补资金范围统筹安排;发展产业园享受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金融部门开发兰花(小微盆景)产业贷款产品。以上由县财政、金融服务部门等配套政策。

三、奖补政策

1.产业园管理。县政府授权河口镇政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能投公司、盆景兰花协会、景致园林公司、顺山村农业合作社和入驻市场主体,组成产业园管理专班,负责接待考察、招商签约,以及安保、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2.企业入驻。入驻产业园从事兰花(小微盆景)生产经营的,给予产业奖补政策纳入全县农业产业奖补范围。对入驻产业园的外地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方面提供便利,子女可就近河口镇中小学校就读。

3.温室大棚建设。参照温室大棚建设标准执行,主体钢结构,配有苗床、内外遮阳、灌溉、降温、增湿、增温等系统。对入驻产业园的企业新建大棚200平方米(含)以上,按实测大棚棚内面积60元/平方米给予奖补;新建大棚1000平方米(含)以上,按实测大棚棚内面积75元/平方米给予奖补。单个市场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奖补为一次性奖补。

4.新品种开发。对企业入驻产业园后,获得国家级协会品种登记注册证的,每个新品种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每个新品种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品牌推广建设。对企业入驻产业园后,参加由政府举办的全国、省级、市级特色农业展或涉农产品展销(示)会中,获金奖(一等奖)及以上的,按获奖数分别一次性奖励每项1万元、0.8万元、0.6万元;获银奖(二等奖)的,按获奖数分别一次性奖励每项0.8万元、0.6万元、0.4万元;获铜奖(三等奖)的,按获奖数分别一次性奖励每项0.6万元、0.4万元、0.2万元;其他奖项一次性奖励每项0.1万元(认定标准:国家级,由国家部委举办,参展方含多个省以上;省级,由省政府及主管部门举办,参展方含多个市以上;市级,由市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举办,参展方含多个县以上)。

6.市场主体培育。对租赁温室大棚种植规模1个(约220平方米)的,且存圃数量达到0.5万盆或市值25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给予0.5万元奖补。为指导引领兰花(小微盆景)产业高质量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兰花(小微盆景)协会专项扶持资金5万-10万元,用于举行招商、交易、交流、展览等活动。

7.引导线上销售。鼓励产业园入驻企业、农户和专业合作社组建线上销售平台。对在线上平台、电商直播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补5万元。

8.贷款贴息。对入驻产业园需向银行贷款发展兰花(小微盆景)产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9.租金奖补。(1)对入驻产业园的中国盆景协会、兰花协会副会长以上人员,各省市县兰花(小微盆景)协会会长,免收两年租金(限每人一个温室大棚,租赁协议期内不得转让或以个人名义供他人使用);(2)对在2025年12月31日前入驻产业园、租赁期限在五年及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免收两年租金(仅按一个温室大棚奖补);(3)减免租金由县政府直补到产业园投资主体。

四、奖补程序

1.申报。建设类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由镇、村申报,县农业农村局核定;奖励类项目提供当年度证书或文件;其他项目由申报单位或个人向相应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据资料。

2.验收。县工作专班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对申报项目开展实地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

3.公示。将通过核查的申报主体名单及审核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拨付。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五、其他事项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本政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报资格。

2.县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单位以往出台的相关产业类扶持政策与本意见重复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入驻产业园企业或个人领取政府补助后,不再享受县内同类奖补政策。

4.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5.本指导意见具体适用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