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文件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及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合法性审核工作,制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全文共5部分。
第一部分“范围”主要明确界定了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范围
第二部分“送审需提交资料”, 起草部门将需要报送县政府审查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书面呈报县政府送审需提交材料
第三部分“审核程序”, 起草部门对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及有关送审材料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对相关事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材料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分管司法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签批意见后转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完善
第四部分“备案要求”,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配齐配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