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自2024年11月14日起施行。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2013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对于保障我省地方储备粮油安全、规范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根据相关工作要求,2018年9月19日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大悟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悟政办发[2018]16号)。
2020年6月至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制定印发了关于储备粮管理的一系列文件。为此,国家要求各地修订地方储备粮的规章制度,2021年1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其目的是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创新方式强化管理,提高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另外,随着当前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以及国内疫情形势带来的新挑战,我们必须始终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以国内稳产保供的确定性来应对各种不确定性。
在此背景下,我们结合大悟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了与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不一致的内容,并在结构、内容和表述上,进行了调整。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国家法律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孝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内容解读
《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关于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体制
一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方式。地方储备粮权属大悟县人民政府。二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义务。如县发改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大悟县支行、承储企业等部门的责任和职能。
2.关于地方储备粮的计划、收购和存储
一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计划的制定、实施。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改局(粮食局)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粮食局))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二是确定了地方储备粮入库的质量要求和入库成本的核定标准。三是明确关于地方储备粮的存储要求。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选定大悟县环城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为县级储备承储库点。
3.关于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和动用
一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方式、步骤、期限、质量要求等。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采取“先轮出,后轮入”,轮换期间,地方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二是规定了地方储备粮的动用程序、条件。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三是规定了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和方式。其中,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规定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粮食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
4.关于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是县发改局(粮食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办法》第八章为法律责任追究章节,对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办法》有关条款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