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来访接待场所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来市信访局反映问题的信访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信访人应先登记、后接谈,依法有序上访,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要自觉维护好接访场所的安全和环境,严禁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等进入接访大厅;禁止在候访大厅吸烟、吵闹、大声喧哗等。要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候访大厅内的设施。 三、信访人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随身携带包裹、背包等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未经检查的包裹、背包等物品,不得带入候访大厅。经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到登记处领取《来访人员登记表》,如实填写,并将填写的登记表交回登记处,等候接谈。 四、不得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违反此规定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人不得在接访场所滞留、滋事,不应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访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