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目标: 到2010年,全县耕地面积稳定在41593.5公顷以上,其中基本农田34106.7公顷,为我县农田一级保护对象,保护率为82%,人均耕地0.71亩。
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625公顷,其中基期年至2000年建设占用耕地250.0公顷,2000年至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375.0公顷,自然破坏耕地控制在72.7公顷以内,其中基期年至2000年控制在30.7公顷,2000年至2010年控制在42公顷。
开发新增耕地1574.7公顷,其中基期年至2000年开发373.9公顷,2000年至2010年开发1200.8公顷。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低于118.3公顷,2000年至2010年复垦、退耕还林78.9公顷,要求到规划年,耕地净增量为214.4公顷。
大力发展植树造林,使森林覆盖率达到45%以上,加强城乡建设规划合理控制城镇外延发展。城镇建设占用耕地限制在270.4公顷以内,充分利用乡村空闲地,对农村居民点稀少的逐步集并,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规划期内城区面积限制在1417.4公顷,对旧城区进行改造、翻建,合理规划。城镇人口控制在14万人以内,城镇化率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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