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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作者:县经济开发区    文章来源:县经济开发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富民强县,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客商投资大悟,加快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商系指在我县兴办工业、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县内外投资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四条 工业用地依法由大悟县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条 凡新征土地或收购县内国有、集体存量资产兴办工业企业,均按国家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出让,出让年限50年。客商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供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客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要达到每亩100万元。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客商签定的投资协议,项目必须按照约定如期开工建设,否则,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财政支持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财政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对客商投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一)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由县财政按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额度从基金中列支奖金拨付给企业以帮助企业发展壮大;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拨付给企业。
      (二)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前三年分别按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50%、40%的额度从基金中列支奖金拨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
      (三)对客商投资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视其情况可给予更大的财政支持。

      第八条 客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各种行政性规费属本县部门所得部分全部免收,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县内事业服务性收费不高于最低征收标准的50%。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九条 行政服务
      (一) 对重点引进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成立专班,跟踪服务,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二)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客商兴办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代办各项手续。
      (三) 在开发区内开辟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对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专利技术、产品,降低注册“门槛”,积极帮助企业申报有关科技项目发展基金。并积极牵线搭桥寻求项目投资商。

      第十条 配套服务
    对客商投资企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道路、电话、宽带网、移动通信和有线电视等设施,由有关单位无偿建设安装到厂区规划红线外。

      第十一条 环境服务
      (一)实行入区登记许可制度,县内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法规政策需到引进企业检查、验收、收费、罚款或组织开展各类评比、参展、培训等活动的,必须事先到开发区管委会登记许可。
      (二)对引进企业的客商制发客商保护卡,公安机关依法对持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 融资服务
      (一)县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对市场前景广、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提供一定额度的融资服务。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办等部门帮助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对口项目资金、技改资金及政策性贴息贷款。
      (三)县人民政府加大协调力度鼓励金融部门对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客商投资项目固定资产的确认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具有认证资格的机构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县内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优惠政策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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