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
大悟县物价局 2008年6月2日
化肥价格普遍上涨 其他农资价格有涨有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当前农资价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通知精神,为各级领导当好参谋,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大悟县物价局于2008年5月26日至28日对大悟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了专题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现状
化肥价格普遍上涨:碳酸氢铵零售价每吨840元,较今年3月664元上涨27%;尿素零售价每吨2478元,比今年3月2314元上涨7%;复混肥(25%)零售价每吨1816元,与今年3月1600元提高9%;磷肥(含有效磷14%)零售价每吨935元,较今年3月885元上升6%。
种子价格总体平稳,少数品种有涨有跌:杂交稻种子冈优364每公斤19.3元,较今年3月16元上涨了21%,金优725每公斤22.5元,比今年3月26元下降了13%,其他杂交稻种子价格与今年3月持平。
农膜价格略有下降:全新料一等品零售价每公斤14.6元,比去年15元下降了3%。
农药价格有升有降:农药中有个别品种价格有升有降外,大部分品种价格保持稳定。例如农达(200ml)零售价每瓶10元,比今年3月9元上涨了11%;乙草胺每瓶(500ml)9.5元较今年3月10元下降了5%;金都尔等农药价格保持稳定。
从总的情况看,大悟县现阶段农业生产资料与今年3月相比化肥价格普遍上涨,其中碳铵涨价幅度最大达27%,稻谷种子和农药价格有升有降。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上涨的原因
现阶段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一是源头价格上涨。化肥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因而受源头价格的影响较大,出厂价提高,销售价格必然随着上涨。例如碳铵出厂价格今年3月份以来逐月上升,先后涨价多次,安陆今年3月出厂价每吨610元,现已涨到770元,提高幅度为26%,红安今年3月每吨600元,现已升到740元,上升幅度为23%。二是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主渠道作用逐步减弱。目前只生产资料公司一家主营生产资料,且经营数量有限。县生产资料公司今年销售碳铵5800吨,比去年8000吨下降27.5%,复混肥2200吨,较去年3000吨降低26.7%。三是运费的提高。一方面是今年运费提高幅度较大,每吨由36元提高到48元,较去年同期上升32%,另一方面,今年黄麦岭磷化工公司没有生产碳铵,碳铵只能从安陆和红安进货,增加了运输里程,运费自然上升,对化肥成本有一定的影响。
三、物价部门上半年农资价格监管情况
今年元月29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鄂价工农[2008]32号),大悟县物价局认真做好农资价格监管工作。
一、做好农资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和《价格信息》等宣传农资价格政策,即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不得超过7%,正常合理运杂费另加。
二、对农资价格进行定时定点监测。我局设立4个农资价格监测点,于每月19日填报农资价格情况,并及时上报市物价局。
三、开展农资价格调查和检查。今年3月下旬,我局一方面深入高店、丰店、宣化、河口、吕王等乡镇进行农资价格调查,并写了《大悟县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较大》的调查报告,分别报送省、市物价局和县人民政府,另一方面对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化肥价格进行了重点检查,对个别突破差率的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理。
四、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一、扩大化肥生产,增加化肥供应量。黄麦岭磷化工公司作为化肥生产企业,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碳铵生产,以满足全县农业生产的需要,尤其是大悟没有化肥厂,建议由县政府搞好协调工作。
二、物价部门将加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源头价格的管理。农资销售价格受出厂价格的影响较大,而出厂价格管理权限在省、市物价部门,建议省、市物价部门要及时公布化肥出厂价格。
三、督促个体农资经销户,遵纪守法,讲求职业道德。化肥销售不能突破规定7%的差价率,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和社会监督。
四、县供销、农业部门要发挥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主渠道作用。县供销、农业部门要从大悟的实际出发,为农业生产搞好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农资货源,特别是在淡季,要克服困难,争取政府扶持,银行部门支持,积极进货,做好农资的储备,为平抑市场价格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给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整顿农资市场时,除必要的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外,尽量减少对农资经销户的检查次数,更不能乱收费乱罚款,让经销户正常经营并降低经营成本。
六、继续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的宣传和价格的监测工作。物价部门将利用电视台公告、不定期发布农资价格信息等多种形式搞好价格政策宣传工作,便于群众更多地了解农资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农资价格信息监测,及时了解价格动态,及时为政府领导和上级部门决策当好参谋,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七、搞好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督检查。大悟县物价局将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专项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价格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优惠价格政策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以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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