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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悟县委 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作者:大悟县回归创业办…    新闻来源:大悟县回归创业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7

中共大悟县委  大悟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加快富民强县和脱贫奔小康步伐,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全民创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推进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积极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这表明了党中央对全民创业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近年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坚持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使我县发展步伐明显加快,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只有激活各种创业细胞,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才能为加快发展提供强大而持久的内在动力。推进全民创业,显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招商引资与对内搞活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把应对金融危机与抢抓机遇保增长保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把提高县乡财力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落实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目标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行动。全县上下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奋力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的高度,从创业是强县之路、富民之源、兴业之基、固本之策的深度,充分认识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

2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县三级干部会议和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创业为第一追求、以富民强县为第一目标创新观念、创建平台、创优环境、创造财富为总体原则,激发一切能够激发的创业热情,调动一切能够调动的创业主体,放开一切能够放开的创业领域,落实一切能够落实的创业政策,使全社会形成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浓厚氛围,为加快大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而努力奋斗。

3总体要求在进一步抓好招商引进,重视外源型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推进本籍人员在本县境内创业兴业,包括本籍在外人员回归创业,促进内源型经济跨越式发展,形成外源内化、内源强化的经济格局,使3-5年内全县市场主体大量增加,经济总量大幅提升。为此,大力倡导、鼓励和支持:

——百姓创家业广泛动员城乡群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自主创业,使一大批百姓在创业中发家致富,在创业中转变思想观念,在创业中提高生活质量。

——能人创企业尊重能人的创业意愿,激发能人的创业潜能,提升能人的创业层次,搭建能人的创业舞台,使他们成为全民创业的主力军,成为市场经济的弄潮儿,成为各种企业和行业的领头人。

——老板创大业鼓励、引导和帮助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创业成功人士树立远大理想和目标,增强其财富追求欲、事业成就感和社会责任感,促其永不满足,永不停歇,永不止步,促进一批企业在二次创业中发展壮大,使部分企业成长为骨干企业、大中企业或全国、全省知名企业。

——社会各界都创业在依法遵章守纪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创办领办农业企业,鼓励、支持社会其他人士从事各种创业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各种类型的创业因子,广泛促进各行各业的创业行为,使包括机关干部职工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在创业中积累社会财富,在创业中促进社会发展

二、放宽全民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4、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各级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5、除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一律不得设定其他前置审批条件。创业主体在申报经营范围时,除选定主要经营项目外,其它经营项目可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前置许可的,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6、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均可申请冠用省名;设立公司、非公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冠用武汉市及武汉城市圈其它城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名称登记中行业用语表述可不受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限制,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可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

7、在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市容整洁,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8、创业者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部缴足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9、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出资额不受限制。创业者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创业者,可以用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的科技成果和经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山场、滩涂、水域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但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加强对全民创业的各种扶持

11、对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本籍本县创业人员(含回归创业人员),在满足下述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按下述内容予以重点扶持。对招商引进的企业和人员按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12、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扶持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促进就业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创业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2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14、对创业主体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本县部门所得部分全部免收;对其中介服务性收费,比照悟政发[2007]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不高于最低标准的50%。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不含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等行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5、引导创业者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积极申请国家、省级科技研发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重大新产品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技改贴息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资金、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新能源示范项目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资助企业发展。

16、县政府设立全民创业发展基金,对创业主体的科技研发、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予以支持。对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奖励资金及贷款贴息等,要重点支持创业企业。

17、对符合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按规定程序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8、对各种成分的创业主体从事种、养业并实行规模经营的,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农业板块建设、绿色食品开发、高产农田建设、低产农田改造、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农村沼气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产业化基地公路建设、畜牧发展和扶贫开发等项目支持,同等享受县政府支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物资的扶持。

19、县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创业者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全民创业的发展。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20、各金融机构要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创业者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通过开办订单农业贷款、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联保、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创业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山场林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以及有价证券、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21、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政策扶持对象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为15%),并与上述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县劳动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但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享受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优惠政策。

2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但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申请者,应在收到贷款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23、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等贷款担保机构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提供信贷担保。  

2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搞好创业园区和专业市场的用地规划,统筹安排好创业主体的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用地,满足其用地需求。同时,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原则,引导创业主体增加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25、依法引导和鼓励创业者利用闲置的土地、厂房、中小学校舍和采用用地置换、拆(迁)房腾地、宅基地换房等方式解决创业用房用地需求。鼓励创业者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在保持农民土地山场承包权、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转包、转让、租赁、吸股等形式,发展规模经营。

26、创业主体兴办规范化养殖场占地,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的,视同农业用地,但使用完后要依法恢复原状。

27、进一步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县经济开发区,新城、河口、宣化店、大新工业园和黄土线、宋应线经济带及各乡镇创业园(创业基地)的建设。积极引导各类创业主体向园区集中,构筑全民创业平台,降低创业基础成本。

28、各类创业主体在县、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同等享受县、乡(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优化全民创业环境

29、创业主体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统一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实行联办制,由申办人提供相关资料,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对申报事项进行同步受理、联合会审、限时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县全民创业办公室要负责综合协调、督促办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推行创业手续领办代办制。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从速从简办理有关手续。

30、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和规范涉及全民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有碍于全民创业的规定和要求,要坚决予以取消。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创业主体收费、罚款或摊派财物,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创业主体参加培训、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企业硬性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中介机构。

3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整治企业及周边治安环境,做好创业项目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窃、强装强卸、私接水电等破坏企业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举措

32、县委、县政府成立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四大家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回归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并到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要分别联系一名创业人士,及时了解创业动态,帮助解决创业困难。对全民创业,要形成党政领导亲自抓,工作专班综合抓,相关部门具体抓,全县上下一齐抓的工作机制。

3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经常性地宣传大悟的优惠政策、优势项目、优良环境、区位优势和全民创业的好典型、好经验。在企业中开展艰苦创业、诚信立业活动,在机关开展支持创业、引导创业、服务创业活动,在城乡群众中开展创业有功、致富光荣活动。每年,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评选表彰一批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先进单位、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和十佳创业标兵,通过典型引路,调动全社会的创业激情。

34、从2009年起,县委、县政府将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甚至阻碍全民创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35、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履行综合、协调、督办、服务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对全县全民创业工作推进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部门协调配合情况和创业者的创业情况等,要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和督办检查;同时,要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工作。县纪检、监察、公安、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受理创业者的维权投诉,对不按本《意见》办事,不为创业者提供宽松环境,甚至侵犯创业者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36、本《意见》出台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制定出本部门推进全民创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推进全民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大悟县委

大悟县人民政府

         20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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