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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说明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4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08]39号)和省人民政府([2008]25号)文件精神,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09年度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1、一般城镇居民210元。其中,国家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个人缴费120元。

2、学生及未成年人100元。其中,国家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个人缴费10元。

3、低保、重残人员210元。其中,国家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10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民政补助10元,个人不缴费。

4、低保、重残学生儿童100元。其中,国家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25元,个人不缴费。

5、提高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将原规定城镇居民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费用报销比例,由2008年的60%提高到75%;在当地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由2008年的55%提高到65%;在当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由2008年的50%提高到60%;转当地以外医疗机构的,由2008年的40%提高到50%;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就医,其享受惠民医疗减免和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之和原则上不低于85%,比原来提高5%

6、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建立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制度,将原规定连续缴费5年以内的最高报销限额由2008年的3万元提高到8万元;连续缴费超过5年的,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建立医疗费用二次补偿制度,在每个医疗保险年度结束时,视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针对结余基金,留足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金后,将余下部分用于当年二次补偿。

7、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将患有冠心病、高血压(Ⅱ以上)、中风后遗症等11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惠民医院就医的,每一个保险年度,居民本人先支付医疗费用300元,3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报销,一个年度内最高享受额度为800元;参保居民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20%比例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每人普通门诊的累计报销不超过100元。

8、明确部分城镇交叉人员参保范围。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要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作非从业家属也要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大悟县医疗保险局

                                                二OO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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