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政办发[2007]7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悟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大悟县城区“门前四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建设省级文明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中心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个体工商户和居户,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施工建设单位,公交站点(停车场)的所属单位,桥梁管理单位,均为“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负责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 第三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居民区的居委会主任、个体工商户主、居户户主是“门前四包”责任单位的责任人。 第四条 “门前四包”责任范围是指责任单位所居用的建(构)筑物及建(构)筑物临街立面宽度延伸至人行道侧石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 “门前四包”的内容: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 1、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责任区内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等行为。 2、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责任区内无垃圾、粪便、污水、污渍、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损。 3、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照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4、保持责任区内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现象。 (二)包公共秩序 1、责任区内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首尾一致,无乱停乱靠现象。 2、责任区内无乱堆放杂物、无建筑占道作业、无出店经营、无游散摊点。 (三)包公共设施 1、负责责任区内人行道硬化和破损彩板修缮。 2、对责任区内人行道彩板、下水道盖板、路侧石、井盖、垃圾储放容器、绿化围栏、道路隔离栏杆等公共设施进行管护,如有损坏,由责任单位出资修缮。 (四)包绿化美化 1、责任区绿化带、花坛内无垃圾、无杂草、无废弃物。 2、责任区内无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钉挂、拴挂物品及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3、有庭院的单位搞好庭院绿化建设和管理,没有庭院的单位要创造条件摆放盆景绿化。 4、重大节日各责任单位要在门前院内插彩旗、装彩灯,有条件的要扎彩门、摆放鲜花。 第六条 临街单位必须设立“门前四包”监督岗,配备“门前四包”管理员,按照有桌子、有清扫保洁工具、有垃圾储放设施、有车辆停放线的要求进行管理。四包管理员必须佩戴袖标。 第七条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及“门前四包”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责任区内“门前四包”内容落实。 (二)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管理的行为,协助城管执法人员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城区路段包保单位,每年与所辖路段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户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城关镇、沿路单位、工商局要协助路段做好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路段包保单位应经常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门前四包”工作。 第九条 沿街责任单位和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门前四包”管理员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门前四包”管理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凡举报“门前四包”管理员工作不力或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责任单位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区“门前四包”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门前四包”责任单位的执行情况,对不能落实及落实“门前四包”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1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硬化或修缮,逾期不硬化或修缮的,处人行道硬化建设费、修缮费2倍以下罚款,处罚单位可自行或出资委托第三方对其人行道进行硬化修缮。 (四)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配置完成,逾期不予配置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由罚款单位进行配置完善。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定期对“门前四包”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兑现县政府目标责任状和申报文明单位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因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存在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现象,从而导致“门前四包”责任单位管理松懈,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门前四包”管理人员及市容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对侮辱、殴打“门前四包”管理人员或阻挠其执行管理工作的,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门前四包”管理人员或市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内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 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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