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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作者:县政办调研科    新闻来源:县政办调研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


悟政发[2007]14号


大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悟县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项目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大悟县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社会各界多途径、全方位抓好项目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现富民强县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利用招商引资、政府投资、国外贷款、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进行的以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和争取国家、省、市级无偿资金50万元以上、有偿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设性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

  第四条  由多个单位或个人共同引进或争取的项目,视同单个项目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奖励资金的具体分配比例,除有规定的外,由牵头单位或个人分配。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各乡镇,县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个人。

  第六条  奖励对象分为三种类型:责任单位、申报部门、中介人。

  责任单位:指负责完成项目立项、可研、设计、评估等前期工作,组织与管理项目建设的单位;参与项目引进并负责项目建设协调的单位。

  申报部门:指具有通过规定渠道向上申报项目职能的部门。

  中介人:指通过做工作使项目引进成功,且由客商认可的牵线单位或个人。包括提供招商项目信息者。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一节  招商项目奖励

  第七条  乡镇中介引进客商到县城区和县经济开发区兴办企业的,企业的产值、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及招商引资额归口乡镇统计,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划归乡镇。

  第八条  对引进企业的县直单位,从企业纳税年度起,按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第九条  提供招商信息,使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农产品加工项目落户我县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最先提供招商信息者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引进客商兴办农业种植、养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客商兴办商贸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客商兴办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到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和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到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争取项目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以项目为载体,争取到国家、省、市级无偿项目资金,属生产性、建设性的项目资金,按到位资金的5‰给单位计奖;属政策性分配、测算、划定到我县的项目资金,从项目实施的第二年起,按到位资金比上年增加额的10‰给单位计奖。争取到国家、省、市转借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有偿资金,按1‰给单位计奖。

  第十五条  由项目责任单位和申报部门联合做项目前期工作和申报争取工作,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项目资金,奖金总额的50%奖给责任单位,50%奖给申报部门;由项目责任单位或申报部门单独做项目前期工作并争取的项目资金,奖金全部奖给项目责任单位或申报部门。

第三节  信贷投入项目建设奖励

        第十六条  对积极增加信贷投入,每年用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农村信用社达到75%、商业银行达到60%的,县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对超过贷款比例的金融机构,县政府再按超过比例部分的贷款额的2‰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项目奖励资金实行谁受益谁承担,有多个受益者的按受益比例分担奖励资金。项目税收在乡镇入库的,奖励资金由乡镇政府负责解决;税收在县直入库的,奖励资金由县政府负责解决。争取项目的奖励资金,凡能在项目资金中列支的从项目资金中列支,不能列支的由县乡财政或相关项目责任单位筹措资金解决。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申报奖励后,由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评估验证机构对项目进行验资、审核、确认,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审报告,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原则上由项目责任单位自筹解决,县政府对争取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控。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所得奖金,主要用于奖励项目专班人员,专班主要负责人所得奖金不低于项目专班奖金额的20%。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订的有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项目建设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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