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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流程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6

参保缴费工作流程

根据大悟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孝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悟政发[2007]32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参保登记

(一)城镇居民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参加。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持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由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或家属所在单位申请,填报《大悟县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家庭情况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参保缴费手续。

(二)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持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外,还须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大悟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大悟县城镇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3、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学校或幼儿园应指定专人填报《大悟县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通过电子表格和文字报表集中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申报参保家庭成员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参加新农合保险的,不予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五)各社区、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各学校(幼儿园)以及县直各单位具体经办人应根据《大悟县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家庭情况登记表》、《大悟县在校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认真核对居民提供的户籍资料、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对已登记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参保类别(低保、重残、中小学生、其他非从业人员)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参保登记提交的证件原件退还本人或其家属(复印件按家庭存档备查),并由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二、信息录入与发证

(一)资料及登记表核对准确后,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各社区、各有关学校(幼儿园)及县直各单位的具体经办人应及时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登记录入。同时,还应将每天参保登记的情况及时传送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登记和接收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各社区、各有关学校(幼儿园)、县直各单位传报的参保登记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保险IC卡制卡和医疗保险证发放工作,由受理参保登记的责任单位发放到居民手中,一人一证一卡(目前只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待统一样式确定后再发放,证、卡费按市要求统一收取)。

(三)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各社区、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应由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申请填报《大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并提交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变更内容的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卡等证明资料办理变更。医疗保险证卡遗失补发与更换,需由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申请,持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补发和更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应及时到各社区、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大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或社区应及时汇总并迅速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变更手续。

三、缴费时间与标准

(一)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缴费时间为当年8月31日至9月31日。其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缴费时间为上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各类参保城镇居民缴费标准如下:

大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

人  员  类  别

缴费标准

财政补助

家庭

(或个人)缴费

低保儿童和学生

70

70

0

重残儿童和学生

70

70

0

其他儿童和学生

70

60

10

城镇居民属于低保对象

180

180

0

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180

180

0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

180

130

50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180

60

120

(三)已办理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手续的城镇居民,应按照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大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到地税办税大厅指定的金融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参保城镇居民应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缴费,其他人员以社区或单位集中缴费,月末由地税部门汇总并反馈县医疗保险局。

(四)悟政发[2007]32号文件出台后首次参保的,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第一个保险年度从上年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到次年12月31日(2007年从10月1日起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止)。在校学生第一个保险年度从当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2007年从10月1日起计算到2008年8月31日止)。逾期未参保缴费的,其中途参保缴费时间与下一保险年度合并计算为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中途参保的城镇居民必须按一个保险年度的缴费标准全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时间不作为计算保险年限。

(五)参保城镇居民随意中断缴费而要求续保时,除应按规定补齐欠缴期间医疗保险费和2‰比例的滞纳金外,并对中断期间的时间不作连续参保时间计算,视同新投保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和享受新投保待遇。

四、就诊与报帐

城镇居民参保后发生疾病时,须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指定的惠民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接诊医院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协议做好验证与诊治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到“人与证、证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钱”五相符。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疾病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符合《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的比例报销:

(一)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低保和重残人员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发生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享受相关优惠减免后,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报销。

(二)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

(四)确因病情特殊或因本县医疗技术和设备等原因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疾病经确诊需要住院的,须持就诊医院开具的入院诊断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及医保IC卡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治疗。确因病情紧急或异地居住交通不便等因素来不及办理的,需事先告知,入院后3日内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未按程序自行入院治疗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凡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医疗服务协议,认真做好参保居民的就诊与转院工作,确因本单位技术力量和医疗设备等原因需转往其他医院就诊时,应按照逐级转院的原则,从低到高,先由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转诊要求,医院业务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诊疗出院终结时,院方必须向住院参保人员提供每日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小结)、有效票据、必要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及医保IC卡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实行前台结算的医院办理报帐事宜。

(五)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五年以内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最高限额为30000元。连续缴费超过五年的,从第六个保险年度起,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最高限额为50000元。三大门诊医疗费用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等门诊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视同一次性住院报销。

(六)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部分支付费用(特检、特治及特殊材料),按40%的比例报销;属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规定的比例报销。不符合三大目录的其他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因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自杀、自残的;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部分的;计划生育费用等五种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附:大悟县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照片粘贴表

   大悟县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家庭情况登记表

   大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

   大悟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表

 

                                                                                  大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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