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地名备案、公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县民政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乡镇(区)地名命(更)名的批复》(悟政办函〔2024〕66号),现予以公告。
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附件:大悟县乡镇(区)地名命(更)名方案
大悟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地名备案、公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县民政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乡镇(区)地名命(更)名的批复》(悟政办函〔2024〕66号),现予以公告。
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附件:大悟县乡镇(区)地名命(更)名方案
大悟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