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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6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26号),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和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二、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财政拨款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教财[2004]20号)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经核定,我省义务教育现阶段最低公用经费标准暂定为:
一类:大中城市。小学、初中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25元(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和355元。
一类:县城(含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城区小学、初中)。小学、初中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15元和345元。
一类:农村。小学、初中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85元和285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省综合经济实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暂定为:
  2006年春季开始,由各县(市、区)财政继续按学生年平不低于15元的标准给予公用经费拨款。同进省继续对29个贫困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两项标准均为最低标准。各地要在此基础上,根据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和财政增长状况逐年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财政拨款标准(如杂费标准调整,公用经费标准应作相应调整),逐步达到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有关公用经费分担机制制定实施后按新的规定落实。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全额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将杂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实行综合财政部门预算。
  (二)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安排公用经费时,应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需求。
  (三)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公用经费全部用于学校运转的开支,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平调、截留或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要实行学校公用经费专项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分县(市、区)公用经费具体标准和财政拨款标准,并于2006年9月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从2006年开始,各地财政、教育部门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本年度公用经费标准及财政拨款标准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公用经费标准及财政拨款标准调整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把各地落实有关工作的努力程度和执行效果作为分配有关资金的参考依据。从2007年起,将按照义务教育新机制的规定,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科目、标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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