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 农民建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建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4)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未利用地),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 1、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建设用地(未得用地)收取勘测费1.2元/平方米,依据鄂价费字(1992)130号;(2)登记时收取5元工本费。 2、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审批时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由村集体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8000-10000元/亩(12-15元/平方米),依据鄂政发(1999)52号。
三、审批程序 1、农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审查、上报; 3、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勘址、审查(是否符合用地条件),上报;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大悟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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