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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7

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共济。社会保险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际互相共济,集合社会多数人的力量,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二是责任分担。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三是政府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参保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政府负责组织推动社会保险组织和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3、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用人单位的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在合法成立、合法用工后,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和所用职工的个人基础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社会保险档案。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化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2)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4)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6、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有的地区以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超出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对个人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的主要考虑是,既能够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够避免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水平差距过大。

目前,全国各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

7、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8、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9、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10、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从哪里列支?

答:病残津贴是指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2、我国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如何调整?

答:《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13、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答: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是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法》在第十九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项规定所称“统筹地区”,是指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截至200912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正是在这样的工作基础上作出上述规定的。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条件是: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懑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的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4、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社会保险权益衔接的唯一标识,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号码要求全国唯一、终身不变、规则统一。

15、什么是社会保障“一卡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CPU卡)。社会保障“一卡通”是指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全国范围内高效、便捷地获取社会保障服务,无障碍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16、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7、用人单位未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8、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为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为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例:有的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有的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有的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有的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19、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1)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b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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