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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县政办机要科    文章来源:县政办机要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0

 

悟政办发[2007]129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OO七年三月十六日       


大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

2.2重大事件(

2.3较大事件(

2.4一般事件(IV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血液储备

5.6物资储备

5.7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8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9其它保障

6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孝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孝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大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县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各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人民政府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县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乡镇发出通报。

4.1.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1IV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县、乡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 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各医疗卫生单位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面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要加强医疗急救中心(站)建设,完善急救网络。可依托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可依托实力较强的县人民医院建立县级核辐射、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救援队伍不少于30人。

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5血液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建议,由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政府号召武警官兵、公安干警、适龄学生、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5.6物资储备

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县发改局和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7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