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乡镇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贯彻执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我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地名标准化,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省市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暨乡镇地名设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开展乡镇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各乡镇要按照全县统一布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本乡镇主要路、街、巷进行命名、更名。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易找易记、通俗易懂的科学设置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拟出本乡镇地名标志设置方案,并在7月底以前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
二、制作标准。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执行,由县民政局统一到指定厂家制作。
三、时间要求。从2008年上半年至2009年底,用近两年的时间完成全县乡镇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其中,今年完成的乡镇要占50%。
四、经费来源。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的经费由各乡镇自筹,也可采取广告招租的形式解决。
五、加强领导。要加大对乡镇设标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力度,各乡镇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的地名设标工作。各地要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部门通力协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按时完成我县地名设标工作任务。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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