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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悟县委、大悟县人民政府转发《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回归创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委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4

中共大悟县委   大悟县人民政府

转发《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引导回归创业若干问题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回归创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孝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回归创业工程是推动全民创业,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并提高就业率、提升劳务经济发展层次、加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点;是新形势下招商引资、促进发展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创业是发展之基、创业是富民之本、创业是活力之源的深度,充分认识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重大意义。

《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回归创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内容全面具体,政策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是指导我们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一份重要文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吃透精神,严格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把回归创业工程抓紧抓实抓好。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纠风办、县回归创业办要加大对该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对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回归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县直部门和乡镇,要及时通报表彰;对贯彻文件精神不力,工作没有起色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违背文件精神,导致回归创业工作受阻的,有关执纪执法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中共大悟县委

大悟县人民政府

2008121

 

 

中共孝感市委  孝感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引导回归创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81118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经济强市、构建和谐孝感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市政府特就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鄂发[2008]12号),鼓励、引导回归创业,大力推进回归创业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多形式多层次回归创业

1、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回归创业者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2、放宽回归创业企业名称使用的限制。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省名;设立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冠用武汉市及武汉城市圈其它城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其名称登记中行业用语表述可不受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限制,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可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

3、回归创业企业在申报经营范围时除选定主要经营项目外,其它经营项目可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设定前置许可的,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4、回归创业企业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部缴足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延期一年缴足。

5、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回归创业投资者可以科技成果和经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内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后依法转为该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6、回归创业投资者可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对其它内资公司的出资。

7、鼓励回归创业人员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出资额不受限制。

8、回归创业者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9、对回归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经营者,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依法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它形式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10、在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市(镇、村)容整洁,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回归创业者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加强规划引导,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

11、各级政府及国土、农业、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把回归创业纳入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好回归创业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

12、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尽量多地安排回归创业的工业项目用地,满足回归创业企业用地需求。

13、回归企业在创业园区和开发区内创办企业用地,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4、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回归创业企业流转,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宅基地换房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腾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优先用于回归者创业。

15、采取出让、出租、转让、抵押、入股等供地方式,依法引导和鼓励回归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

16、回归创业企业兴办规范化养殖场占地,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的,视同农业用地,但使用完后要依法恢复原状。

17、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鼓励其长期投资、稳定发展,及时妥善解决其扩大生产所需用地问题。

18、引导企业增加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落实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19、对符合条件的回归创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促进就业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20、对兴办规模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型回归创业,优先审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回归创业人员,每月经营收入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没有个人所得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回归创业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2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23、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尽量联合实施税务检查,避免频繁、重复检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银企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24、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回归创业者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回归创业企业发展。将再贷款的发放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支持回归创业企业挂钩。

25、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回归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通过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开办订单农业贷款、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适当放宽回归创业的贷款抵押担保品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支持企业上市、发行债券、融资券,拓宽回归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回归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授信评级活动,增强信用意识。

26、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办的小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政策扶持对象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县市区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的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同时享受手续费补助以及贷款损失补偿等优惠政策。

27、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等现有担保机构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回归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28、各地可在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开辟回乡创业人员专柜,专门为回归创业提供信贷服务。

五、多方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9、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回归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回归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支持方向,申请国家、省级科技研发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重大新产品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技改贴息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资金、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新能源示范项目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资助企业发展。

30、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都要设立回归创业发展基金,支持回归企业发展。对回归创业企业的科技研发、新产品开发、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要在相应的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安排。各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奖励资金及贷款贴息要重点支持回归创业企业。

31、对符合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企业,按规定程序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2、财政、科技、发改、经济等部门,要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向上争取生产调度资金、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周转金等。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

33、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回归创业园区建设,鼓励引导回归创业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

34、对在农村就地兴办为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配套的种植、养殖基地,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努力建设好必要的交通、通讯、供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

七、盘活人力资源,满足回归创业企业用工需求

35、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回归创业企业招聘所需的劳动力。

36、农业、劳动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将回归创业企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岗前培训纳入由政府资助的阳光工程技能就业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给予培训补贴。

37、教育、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职业教育资源,加强人力资源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引导回归创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大力开展定向、订单、联合培训,解决回归创业企业的用工需求。支持企业办学,对企业创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积极从师资、教学和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

38、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回归创业人才。建立高层次回归创业人才津贴制度,提供市民待遇和人事代理服务。将回归创业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工作,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活动,提高学术技术水平。积极为回归创业人才提供人才评价与交流服务,完善职称评价制度和专家选拔管理制度,加快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

39、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注重从回归创业人员中培养、选拔农村基层干部,充分发挥其带领群众致富的作用。

八、加强软环境建设,维护回归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40、各极政府要认真清理和规范涉及回归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有碍于回归创业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一些潜规则,要坚决予以取消。

41、回归创业者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实行联办工作机制和代办服务机制。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组织相关窗口对申报事项实行一条龙服务或全程代办服务,确保回归创业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42、地方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收费标准按最低限额执行。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

43、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回归创业者收费、罚款或摊派财物,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回归企业参加培训、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回归创业企业硬性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中介机构。

44、加强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大力整治企业及周边治安环境,做好回归创业项目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窃、哄抢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物资,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私接水电等破坏、干扰企业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45、纪检、监察、公安、物价等部门要设立回归创业的热线电话和网上举报电子信箱,接受回归创业者的维权投诉,建立健全办理情况回告制度。对严重侵犯回归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46、今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关部门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责任编辑:lib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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