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政发[2007]21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悟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大悟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国有权益和职工合法利益,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源头治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定)》(省政府令240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各行政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国有权益,国有(集体)停产企业的各项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权益(股权)的转让、出售、转移、租赁、调拨、报损、报废、参股、出借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整体产权、部分产权,也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处置国有资产必须具备相关合法的产权手续。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资产处置变现收入、置换收入、股权(产权)转让收入、拍卖拍租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参股的股权收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收入及其它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及方式。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资源整合,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的原则;盘活增效不流失的原则;干部职工合法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变卖或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转让审批权限。本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属县人民政府,县国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履行相应处置管理职能。县国资部门应严格实行国有资产处置报批备案审核制度,建立国有资产异动变化档案。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不动产、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产的处置或转让,由县长办公会审批;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以及国有(集体)企业闲置、报废、报损的机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处置或转让,由分管县长审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其它国有资产的处置或转让,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国资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照以下程序。
1、申报。需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向县国资部门提交申请。
2、审核。县国资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对所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验、核查,对符合国有资产处置条件的予以受理。
3、资产评估及价格确认。国有资产处置单位在报县国资部门审核的同时,需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报县国资部门备案。县国资部门收到评估报告后,依据评估结果,会同国有资产处置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市场行情,共同制定底价。为了降低处置成本,也可在县国资部门监督下,采取公开协商定价的办法确定底价,然后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县国资部门提出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予以批复。
5、进场交易。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守省国资委关于“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审核鉴定、统一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在省国资委指定的资产交易场所进场交易。国有资产交易前要在县级以上的报刊或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开资产处置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允许处置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但处置价低于底价90%的,需报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交易鉴证。除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由其鉴证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外,其它项目都由孝感市产权交易分中心审核鉴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鉴证,统一使用湖北省国资委监制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其它项目鉴证,统一使用孝感市国资委监制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报送的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申请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有关国有资产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事项通过的材料;
5、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报告书;
6、大悟县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7、处置国有资产清册和鉴定资料;
8、属县人民政府对外招商引资的,出具招商引资协议或合同,以及对方注册证明的复印件或其它合法证明;
9、单位或企业对外招商引资、合作、参股和其它形式合作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合法文件;
10、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资金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资金所有权不变,县财政部门单独记账,主要用于发放干部职工新增津补贴和部分资产更新等。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其资金所有权不变,县财政部门单独记账,优先用于企业改制中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缴纳社会保险、债权债务处理以及支持企业发展等。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33号令)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县财政部门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异动变化情况,一年一审核,确定上缴“非转经”资产经营收入任务并组织征收。“非转经”资产经营收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对拒不申报、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非转经”资产经营收入的单位,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其“非转经”资产,并对外公开拍租或承包,取得的收入纳入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十二条 县国土、房产、财政、国资、建设、工商、交警等相关部门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规划手续时,应严格把关。申请办理单位必须出具《大悟县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批准通知书》、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凭证、《产权交易鉴证书》,方可办理产权过户和规划手续。国有资产处置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结束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资产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违法。县国资部门对拨付给国有资产处置单位的资金,要加强检查,跟踪问效,严防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严肃纪律,按规操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或处置资金不进专户;或暗箱操作,低价出售;或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县国资部门应追缴其全部收入所得,上缴县财政。同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乡财县管乡用的要求,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财政 国有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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