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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项目建设失地农民补偿
         
作者:县政办机要科    文章来源:县政办机要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3

 

悟政发[2007]25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悟县项目建设失地农民补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项目建设失地农民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OO七年八月六日       


 

 

大悟县项目建设失地农民补偿

     

 

第一条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加快项目建设步伐,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提高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结合大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偿的年限是指对2004年以后项目建设新征土地造成农民失地,本县项目建设失地农民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失地农民是人均耕地不足0.15亩的农民。

第四条  失地农民必须是村(居)委会的村(居)民。

第五条  失地农民享受补偿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第六条  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为80/月,实行按月发放。

第七条  补偿资金为项目单位补偿和村(居)委会筹资组成,项目单位筹集50元,村(居)委会30元。补偿基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解缴,所筹资金在县财政建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县劳动保障局按月拨付到有关乡镇,再由乡镇将资金支付到村(居)委会造册发放到补偿对象。

第八条  县、乡两级财政要加强补偿基金的监管,督促村(居)委会及时足额将补偿金发放到失地补偿对象,不得冒领、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县财政要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补偿:

1、原已为城镇户口居民;

2、户籍已迁往所在乡镇以外;

3、已就业且交纳了保险;

4、已享受农村低保。

第十一条  失地农民补偿实行动态管理,其身份及人员的增减由项目单位和所在乡镇核定,并报县财政、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失地补偿从20081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后上级机关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主题词:征地    补偿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

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8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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