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政发[2007]29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悟县经济开发区失地农民
养老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大悟县经济开发区失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大悟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失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大悟开放开发建设步伐,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提高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大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失地是指从2004年以后县经济开发区建设新征土地造成农民失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失地农民是指县经济开发区征地后造成人均耕地不足0.15亩的农民。
第四条 失地农民必须是征地时户籍在城关镇的村(居)委会的村(居)民。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补助:
1、已转为城镇户口居民的;
2、征地后户籍已迁出开发区以外的(拆迁还建除外);
3、已就业且交纳了养老保险的;
4、享受农村低保的。
第六条 失地农民享受养老补助的起始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第七条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基金,养老补助基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补偿费中提取,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解缴,所筹资金在县财政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养老补助资金由县政府按每人50元/月和村(居)委会按每人30元/月解决。
第八条 失地农民的养老补助标准为每人80元/月,实行按月发放。由城关镇财政所按月支付到村(居)委会造册发放到补助对象,不得冒领、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开发区、城关镇要据实做好失地农民的登记、身份核实工作。城关镇要督促、指导村(居)委会核定身份,并将补助对象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失地农民养老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其身份确认变更及人员的增减由村(居)委会申报,开发区、城关镇核定,并报县财政备案。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养老补助基金的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失地农民养老补助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后上级机关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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