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走进大悟 | 政务公开 | 聚焦大悟 | 开放兴县 | 为民办事 | 互动平台 | 网站导航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大悟网 >> 政务公开 >> 公文公告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大悟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政办机要科    文章来源:县政办机要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0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悟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OO八年五月十二日       

 

 

大悟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除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所有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

  (二)本级财政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安排的各项配套资金;

  (三)本级财政安排的属于部门行政工作和行政事业发展需要的专项资金;

  (四)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类资金;

  (五)其他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账户的设立、资金的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的资金运行进行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预算的原则。在保证各类专项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所有资金纳入综合预算,根据项目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制定必要的专项资金决策和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减少决策失误。

  (三)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投入,吸引和聚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全县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四)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既要坚持用途不变,又要适当集中,在一段时间内,重点解决一批亟待解决的问题,重点建设一批关系民生、见效快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

  (一)建立项目申报文本制度。对本级向上争取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对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的统一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对金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必须以项目文本的形式进行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属性、项目申请理由、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说明、项目总体规划、项目阶段性目标、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组织实施条件、项目采购、项目支出预算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凡向上级申报需地方本级配套的项目,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项目性质分别报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审查,经县政府审批后,再向上申报。

  第七条  项目的审查

  (一)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单位报送由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申请后,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审核,重要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审核、评审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二)项目的投资评审。对经过可行性审查的本级财政投资的工程类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由县财政监督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县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预算执行和支出拨款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的调整与变更。项目计划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只能按项目计划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计划。对向上争取的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财政部门汇总,经县政府审定后进行调整或变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的申请。项目实施单位(业主单位,下同)需使用项目资金时,必须提出项目资金拨款申请(包括项目预算、项目启动时间、完成时间、资金使用计划及质量保证金等,基本建设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按进度审批拨付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需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项目启动后的拨款,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分别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

  (一)各类专项资金必须统一纳入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管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坚持按程序、按预算、按计划、按进度的原则,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由县国库收付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二)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预拨报账制管理。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程序实行一次性拨付。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期、分批拨付,第一次预拨部分启动资金,以后实行报账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的方式,由用款单位将前一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步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向县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规定对工程进度和上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拨付。

  (三)在拨付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时,每项工程预留总投资的10%作为尾款,待项目投资评审审查结论确定后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规范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核算体系,对专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对部分政策性较强或上级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

  (二)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从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三)对政府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委派会计人员进驻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四)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供货。县财政国库部门凭审批验收凭证直接从专户中支付采购资金。

  (五)建立项目公示和报告制度。除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外,项目计划确定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正式实施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上述专项资金公示情况纳入单位政务公开考核内容。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还必须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县财政部门。对跨年度项目必须在年终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六)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完成后,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二条  资金计划的调整。对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追加资金计划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对基本建设项目,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终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要进行竣工验收,县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据此办理项目结算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对于非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应该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的建设项目,经审计部门审计后,财政部门凭审计结论再拨付预留工程尾款。

  第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71日起执行。

 

 

 

 

主题词:财政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

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515印发

 
栏目导航  
领导之窗
县委领导 | 县人大领导 | 县政府领导
县政协领导
政府机构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 | 本省法规 | 地方法规
公文公告
县委文件 | 县委办公室文件 | 县政府文件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 部门公文公告
人事编制
干部任免
招标采购
政府财政
工作报告
统计数据
实事工程
行政事业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项基金收费 | 服务性收费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关于本站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管理登录

网站备案编号:鄂ICP备08000660号  
大悟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承办单位: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2-7222360
设计制作:大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联系电话:0712-7226762  邮箱:dawu0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