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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悟县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政办机要科    文章来源:县政办机要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0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悟县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OO八年六月十七日        

 

 

 

大悟县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和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人防费)。

第三条  县地税、财政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县国土、建设、房产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县财政、地税部门做好房地产税费的宣传、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地税、财政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以土地的取得为起点,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群众为宗旨,有效提高房地产税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五条  县国土、建设、房产、财政和地税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和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权属管理与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的衔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先税费后办证的原则,并要在办证手续完结后,将税费(或减免税费)凭证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1、县国土部门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基准地价评估等初始地籍工作,同时做好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地价评估和管理等日常工作,为县财政、地税等部门征收土地相关税费提供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以及土地出让、转让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数额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等征收资料。

2、县国土部门在审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申请时,应告知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的相关事宜。县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放建设用地通知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和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或减免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通知书。

3、县国土部门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时,对符合变更登记事项规定的,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相关税收票据(或减免凭证),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还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财政部门的土地出让金缴费票据,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需以招、拍、挂方式办理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建设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告知当事人缴纳配套费和人防费,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财政部门的配套费和人防费票据(或减免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办理发证手续。

5、县房产部门在办理新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契税票据;办理二手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税收票据,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6、对单位或个人自建房屋(不转让或销售)办理房产证时,必须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凡不能提供的,县房产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房产证。

7、房地产税费缴纳人改变享受减征或免征相关税费的房地产用途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补足相关税费,否则,县国土、房产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二手房房改房、老城区改造和破产改制企业资产处置交易过程中,如发现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或与当期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相偏离的,地税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土地或房屋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并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各项税费。

第七条  县地税、国土、房产部门要积极协商,加强配合,创造条件,在土地审批、房产登记场所设立税费征收窗口,加强税费源头控管。

第八条  县财政、地税部门要定期到县国土、建设、房产部门查询涉及房地产税费征收的土地、房产权属管理等相关资料,县国土、建设、房产部门应积极协助,及时据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县地税、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费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税费登记档案和税费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费登记档案和税费数据库信息;要将从县国土、建设、房产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及时与房地产税费征管信息进行比对,实现资源共享,及时查补税费。

第十条  县国土、房产部门在开展土地、房产证书定期查验时,可以联合县地税和财政部门对房地产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逃避应纳税费和不办理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其先缴清税费,再办理房产、土地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县地税、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费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县国土、房产部门,以便县国土、房产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国土、房产部门配合地税、财政部门加强税费征管的手续费,由县财政部门按各单位实际协助征收入库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营业税总额的2%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和人防费的使用严格按《大悟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国土、建设、房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先税费后办证的原则为税费缴纳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致使房地产相关应纳税费流失的,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县地税部门提供的依据,从应支付的手续费中扣减相应金额抵缴税费,同时县监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县地税、财政部门对县国土、建设、房产部门提供的土地、房产权属管理资料只能用于房地产税费征收和管理,不得外泄或作为他用。对不按规定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871日起执行。

 

 

 

主题词:房地产   税务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

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6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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