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管 理 办 法
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项目工程是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改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对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我县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构建和谐大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努力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学生活环境,保证项目“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
为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为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建设、农业、水利、监察和审计部门参加的“项目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从上述单位中抽调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同时组建工作专班,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项目校检查,实行日报制,通报检查情况。县“项目办”对本地区的“工程”负完全责任,实行“七统一”的“交钥匙”工程,即所有项目由县“项目办”统一规划、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招标、统一组织工程质量监理、统一组织项目审计、统一申请项目资金拨付、统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项目办”负责交项目学校使用。
二、“工程”的目标和实施范围
实施“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全面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快速和均衡发展。
根据国家要求,“工程”的实施范围是:农村(含县镇、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所有中小学校或教学点。
三、“工程”的规划要求
1、实施项目“工程”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有利于巩固“普九”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一制定“十一五”期间农村中小学校舍新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农村中小学建设工程规划由县教育局、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制定。规划的制定要与当地教育结构、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当地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项目学校必须是布局调整保留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撤消的学校,不能纳入实施范围。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学校的危房改造,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能就地改建、扩建的一般不新建。
3、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和中小学校布局规划预留教育控制用地,保证中小学校建设到位,满足地方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要积极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农村后城镇和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和农村寄宿制学校“三难”问题,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4、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做好校园建设的规划工作。校园规划设计应以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为原则,根据学校的特点、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地进行。在校园总平面设计上,宜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规划设计应结合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并且有利于分期实施。
5、要坚持质量与效益并重,本着“经济、实用、安全、文明”的原则,立足脱险加固,严禁打造“重点校”和“示范校”。要在确保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控制单位造价,严禁举债建设,严禁因实施项目“工程”产生新的债务。
四、资金保障
项目“工程”资金包括: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专项资金、农村初中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鄂政发[2004]26号文件规定的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6%部分和县级及其他渠道资金。要统筹使用好农村初中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专项资金。
五、工程质量
1、“工程”项目实施继续实行“四制”,即工程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在工程建设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校舍及危房的结构加固工程,应纳入工程质量管理范围,由县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2、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及有关工程规范,进一步提高标准的覆盖率和权威性,确保校舍安全,避免超标准和华而不实。所有新建校舍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50年以上。
3、项目承包单位的确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单体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或单个项目投资额度小于50万元的较小项目,应按照区域集中的原则进行打捆招标,维修项目在适当集中后,以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项目建设要认真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基本建设程度。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由县“项目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认真履行监理职能,对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督。
5、土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好该项目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经项目学校签字后向县“项目办”报送申请验收报告。县“项目办”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6、建立校舍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各学校要建立校舍安全网络,明确管理人员和职责,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完善校园危房的查勘鉴定制度和险情报告制度,形成及时发现险情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防范机制,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改造。
7、对布局调整规划撤消学校的危房、已改造的项目学校的危房、列入改造规划尚未改造的D级危房要坚决拆除。
六、扶持政策
各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土地、水利、建设、地质勘测、消防等部门支持,免收、减收农村中小学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费和服务性收费。有关规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继续执行鄂政办发[2006]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国家和省已明确取消的各项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
七、组织领导
1、县级政府是“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项目的实施实行以县为主“七统一”的项目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招标、统一组织工程质量监理、统一申请项目资金拨付、统一组织项目审计、统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办”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2、农村中小学校“工程”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将当地农村中小学“工程”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单位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等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立项要求的项目要坚决进行调整。各地在项目立项申报时,必须从学校、县(市)、市(州)到省逐级审核上报。
3、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资金使用考评制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校舍安全管理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学校予以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不能按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将扣减专项资金安排;对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4、每年12月底前,各学校向县教育局上报下年度建设计划,县财政局、教育局将对各学校的“工程”项目规划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市审批,经省批复的工程项目,必须尽快组织施工,并于当年8月31日完工交付使用。县项目“保障办”将建立校舍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各在地省未批复年度建设计划前不得拨付资金,对不按照要求编制的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将不予审批,对不按照批复的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实施的,将扣减省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及省安排的其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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