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建设
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08年6月12日)
5月6日,县长徐玉琼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就全县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建设工作情况听取了县教育局的汇报,并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纪要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07年全国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国家为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已建立了长效机制。会议认为,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是今年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兴办的实事之一,也是县政府向全县人民承诺兴办的十件实事之一,是我县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改善我县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一次难得的机遇,要切实抓紧抓好。会议还认为,教育局2008年度的建设方案基本可行,既结合了我县“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又体现了学校建设规范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会议要求,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切实把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当作一项政治任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二、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一是整合项目资金。所有项目工程资金,包括“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专项资金,“农村中西部初中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专项资金,鄂政发[2004]26号文件规定的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6%部分和县级其它渠道的资金,全额纳入专户管理,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和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的改善和添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二是畅通资金拨付渠道。要根据工程进度,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达项目施工单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是严格工程资金计划审批。按照《大悟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建设资金实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落实优惠政策,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6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建配套费;免收合同鉴证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避雷图纸审查费等。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校舍建设中涉及到的服务性收费,如危房鉴定费、地质勘探费、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工程勘察设计费、质量监理费等收费项目,予以减半征收。
三、强化工程管理,确保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项目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采取项目校先申报规划、项目办初审、县“工程领导小组”审查,报县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下达项目建设批复书,县项目办对项目工程实施“七统一”和“四制”的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管理。即所有项目由县“项目办”统一规划、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招标、统一组织工程质量监理、统一组织项目审计、统一申请项目资金拨付、统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四制”即工程招标投标制、项目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校舍及危房的结构加固工程,应纳入工程质量管理范围,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工程规范,将责任落实到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施工安全,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不危害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工程建设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认为,改善全县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会议确定,为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以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为组长,教育、发改、财政、扶贫、建设、土管、农业、水利、监察和审计部门参加的“项目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领导和组织。“项目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从上述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项目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县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项目办负责项目工程的汇总上报和项目的实施管理,建设局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决算;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督;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确保我县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项目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力争用两年时间,解决我县农村中小学“三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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