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批准收费的
文 号
备 注
一
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鄂价房地字(1999)183号
(一)
房地产转让
成交价
2.5%
1
转让中属交换的
房地产价值
1.25%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对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转让不得强制评估
2
商品房首次转让
3
经济适用房首次转让
0.625%
(二)
房地产抵押
抵押价
0.4%
由抵押人支付
(三)
房地产租赁
租赁期租金
1%
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
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收取综合服务费(含登记、工本费)
元/户
120
“三改”企业只收取工本费,免收综合服务费;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包括鉴证、审核办理立契手续、发放表格证件及其他各项服务内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