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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费项目及标准
         
作者:县物价局    文章来源:县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4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收费的文号  
案件受理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一) 离婚案件 1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涉及财产分割的        
  超过1万元 超过部分 按1%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超过10万元的 超过部分 按2%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二) 侵害姓名、肖像权等案件 5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1 赔偿数额超过1000至5万元 超过部分 按3%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2 赔偿数额超过5万元的 超过部分 按4%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三) 其他非财产案件 1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四) 财产案件       按起诉请示的金额或价额照下列比例
1 不满1000元的 5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2 超过1000元至50万元部分   4%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3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3%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4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2%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5 超过五百万元部分   1%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五)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50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没有争议金额的
(六) 行政案件        
1 治安行政案件 5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争议金额超过1000元的 超过部分 按1%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2 其他案件 3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的 超过部分 按2%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3 其他案件 3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七) 劳动争议案件 3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争议金额超过1000元的 超过部分 按1%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八) 破产案件       按破产企业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九)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10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十)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十一) 申请再审的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收取
(十二) 对本案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 10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十三) 对裁定不服上诉 50-20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申请执行案件        
(一) 申请执行案件金额        
1 1000元以下 5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2 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 超过部分 按1%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3 超过50万元的 超过部分 按0.5%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二) 申请财产保金        
1 保全财产金额不满1000元的   30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部分 超过部分 按1%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3 超过10万元部分 超过部分 按0.5%交纳 法发[1999]21号、鄂价费[1993]68号  
(三) 其他收费       具体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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