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政发[2007]20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4月16日召开的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大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促进县人民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孝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责任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助支持;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主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并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加强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政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县人民政府决定和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一、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调,稳步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县人民政府根据每年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县长具体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县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十八、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行政监督
二十九、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乡镇各部门有权对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络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县政府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制度,并对全县性会议实行有效控制。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必须扩大范围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双重领导的部门及有关经济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通报重要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报送省、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提交县委决议的事项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以县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请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办公室副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分别或共同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后印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四十、县长碰头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工作情况,安排和协调有关工作。 四十一、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的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拿出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同意后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审批。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与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报道需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事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会上公布。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取得实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除汇报单位外,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要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言要主题突出,简明扼要;对会上讨论的事项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达。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尽量达成共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其他公文,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事任免的公文,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县长签署。 四十九、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一般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会签,按县委办文规则办理,以县委文件印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由办公室主任会签,按县委办公室办文规则办理,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印发。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涉密内容外,应当及时公布。 五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政府中心工作及综合性较强工作外,一般不得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通报表彰性文件。
公务活动制度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领导的公务活动,按照有计划和从严掌握的原则办理。 五十二、上级部门领导来大悟,按接待管理规定,由对口单位接待,需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向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报告。上级业务部门以省、市政府名义组织的检查组、调查组来大悟,根据检查或调查内容,一般情况下由相关部门负责接待。县政府只接待省、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和兄弟县市政府的领导,并按照热情、周到、节俭、实效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五十三、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出差或休假1天以上的,由本人事前向县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1天以上,应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分管副县长报告,经县长批准同意后,由其单位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等有关事宜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五十四、县长外事出访,经县委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副县长外事出访,经县长同意后报批;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外事出访,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报批。 五十五、对县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重事不重人。县政府领导参加由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作风纪律
五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除积极参加县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外,要坚持每季度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 五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乡镇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 则
六十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7日印发的《大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 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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