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政发[2003]22号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大悟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悟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大悟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草拟、审核、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的执法监督行为进行督办检查。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和本办法所涉及的拍卖、挂牌等活动,必须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以及集中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县发展计划、经贸、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在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对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中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县公证机构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现场监督并予公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对招标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管理办公室、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对依照本办法实行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及其他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查制度。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凡在本县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含商品住宅、经济实用住房); (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安装项目(含水、电、空调、消防、防雷等)、城市设施项目(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工程; (三)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地基及基础打桩和室内外装璜装修工程; (四)公路、桥梁、管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单项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建设和水库除险等水利工程项目单项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六)与工程建设配套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三种方式进行交易: (一)国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出让; (二)商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和金融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需要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的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同一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集体组织的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产权出让(转让),属下列情形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形式进行公开交易: (一)属单位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 (二)依法批准转让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经营权; (三)依法批准转让的资源性资产的开发使用权; (四)依法准予交易的其他产权。 第十三条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采购品目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采购商品单项估算价在5000元以上,经集中形成批量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二)公务用机动车辆的维护保障(保险、加油、维修)定点; (三)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保险、会议、印刷、专业咨询、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 (四)县政府对采购品目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县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下列药品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药品; (三)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其它药品。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以后,县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适时纳入招标范围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专利权保护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的应急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事前及时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相应机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企业全额或控股性投资、县内个体私营经济及其他自然人使用私有资金直接投资而形成的达到前述标准的工程建设、货物、服务项目,根据业主意愿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其中招商引资企业不进行招标的,应报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三章 招标程序和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分别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项目申报时,将项目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报综合管理办公室、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招标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拍卖、挂牌等交易形式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由招标人在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向管理办公室、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除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般内容外,还应把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情况予以载明。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除土地出让(转让)外,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启封和公开标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业人才应当由招标人从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其他经批准的专门单位储备的评委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对评委库的专业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特殊招标项目,经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从评委库中抽取的评标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该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成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和比较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采取综合评价法或者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 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按合同向中标人及时付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就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从其规定予以处罚。应当处罚而未予处罚的,由管理办公室责令处罚。拒不执行管理办公室责令意见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由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说“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招标投标内容,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六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其它县级行政部门制定的与本办法相悖的文件自行废止。
主题词:招标 投标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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