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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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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恢复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增加水稻有效供给,加强中央财政投入我省的水稻良种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直接对种植良种水稻的农户的补助资金,资金使用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种植良种水稻面积直接发放到农户,我省种植早稻、中灿稻、粳稻的农民均享受这项补贴。 第二条 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早稻每亩补贴10元,收割后再种晚稻的每亩补贴标准由中央财政另行确定。中灿稻、粳稻每亩补贴15元。 第三条 补助资金发放必须遵循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的原则。省、市级有关部门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受补贴的县、乡、村。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补贴的基础工作,对各村申报的水稻亩数要认真审核,要在各自然村按户张榜公示良种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公示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后再予张榜公布。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良种补贴方案,包括分乡镇的补贴清册和补贴卡片认真审核,并加盖公章存档备查。 第五条 水稻良种推广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划拨到县,由县财政农业科(股)组织有关乡镇财政所按照县财政、农业部门审核后的补贴清册和补贴卡片直接向农户发放现金或在银行(或信用社)为农户开设活期存折,农户在收到现金或活期存折时,必须在补贴卡片上签字、盖章(用手印)。 第六条 2004年早稻补贴,播种前各市财政局和农业部门以2004年早稻种植计划面积(含地方农场播种面积)和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向种植农户预拨良种补贴,待核实后再行决算。 第七条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水稻良种推广面积的落实,确定并公布本地推广的水稻良种品种,通过新闻媒体向农民推荐并公布水稻良种的供应单位、种子价格。为确保农民收益,县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严格审定和控制种子的价格,保证种子质量,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现象。 第八条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必须逐级申报,水稻播种15天后,各市财政局和农业局核实本市计税水田为基础的水稻良种推广实际面积(双季产区核定的中稻、晚稻种植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计税面积的水田面积,中稻产区上报的中稻种植面积不得超过计税面积中的水田面积),并按规定补贴标准,联合向省财政厅、农业厅申请水稻良种补贴,省财政厅、农业厅对各地上报的播种面积核实后,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设立良种补贴的专线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农民 群众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农业厅举报电话027-87873660,财政厅举报电话027-87826559,监察厅举报电话027-87816804。 第十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良种推广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不得低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否则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和当事人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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